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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即业务招待费才用双限额、孰小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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