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目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列安排残疾人就上情况。
【例】某单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5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x(100人x1.7%x5/12月)
2、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5年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x(50人x1.7%-1x5/12月)
3、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例】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未安排残疾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1712(元)x50(人)x1.7%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
月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x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了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 T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你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