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是如何定义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个人除外)为扣缴义务人。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相当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产品的消费税如何缴纳?
1.受托方为单位: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注意: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怎么办?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涉税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直接出售: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加价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