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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符合四个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9 09:10:53

符合四个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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