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四个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四个条件,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