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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27 09:41:01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共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

①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②自产农业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公司+农户”模式的畜禽饲养。

③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按照9%税率正常征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

①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②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免税;

※注意: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符合条件才可免税。

二、财政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营改增通知” 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高频考点,请重点关注!)

1、婚姻介绍服务。

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4、自2019年6 月1 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殡葬服务。

8、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11、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4、政府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6、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7、个人转让著作权。

1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9、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0、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声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①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②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③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怔收增值税。

④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4、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提示】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8、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4、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3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6、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7、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40、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奧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奧会、冬残奧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1、以下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⑦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⑧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⑨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4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④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  

【2021年新增】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43、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4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A 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④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对下列业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本政策有时会在主观题中出现,请务必重视!

(2)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2、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提示】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下列纳税人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四)金融企业贷款业务  

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增值税优惠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30%、50%、70%、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提示】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不免税;其他粕类饲料免税。

【提示】豆粕属征税饲料适用9%增值税税率,此外,还有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等也是适用9%增值税税率。

4、制种行业: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6、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按规定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 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 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8、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故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2021年新增)

9、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021年新增)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3)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5)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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