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57985796969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23 09:45:53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还涉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进行了过渡性政策安排。

  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该项一次性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偿金)该如何计缴税费,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法规定,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

  其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其二:医疗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终止劳动合同时,获得医疗补偿金的问题,尽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一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11月24日发文废止,但现存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进一步明确,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其三:离职一次性补偿涉及的税费规定

  在社会保险费法律制度中,《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在承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中,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基础上,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项制度的执行,需要明确三项内涵:

  一是可以税前限额扣除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全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为限,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市级“上年社平工资”。

  三是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以及合法补偿金额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按照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年限均分为月收入后,计税合计。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业务资讯:0579-85796969

专业咨询:595276161@qq.com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Copyright @ 橙子财务 WWW.CW.COM.CN 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