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对以下几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