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依照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依照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