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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居然要交税?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30 08:41:4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无偿提供借款,不论对方是个人还是股东还是其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的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处理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1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由于没有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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