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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交接及核算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4-13 13:15:11

  一、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 接受客户的委托
  (1) 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 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 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 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 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 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 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 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 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 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 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 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 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01、现收02
  现付01、现付02
  银收01、银收02
  银付01、银付02
  转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 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 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 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 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 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 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 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 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 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 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 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二、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 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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